常熟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

2017-04-12 09:25 浏览人数:4019次 来源:常熟房产

近期,市住建局联合市场监督局、物价局、城建监察大队等部门对常熟各大商品房销售现场展开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制作的户型图宣传资料误导消费者,多家楼盘在广告宣传中涉嫌违规。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市住建局、发改委、市场监督局联合发文,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预售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商品房广告宣传和预售有关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中,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宣传、信息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行为,商品住宅样板房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1、未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及预售内容广告宣传,不得在项目售楼处(销售现场)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认筹金”、“诚意金”、“存抵活动”等性质的资金,不得以办理存单、银行卡等附加条件进行商品房预约登记,不得以项目推广会、新品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集中预约登记而变相开展展销活动。

2、已经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或故意宣传订不到房需找关系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炒卖房号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收取订金应当在开具的发票(收据)中明确预售证号及本批次预售房屋幢号;收取定金应当在认购协议中约定认购房屋预售证号、房屋坐落、房屋价格、购房优惠的具体内容以及定金能否返还、返还时间等条款。

3、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房地产经纪机构委托其他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委托协议须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提供经纪服务,不得违规发布此类房源信息及商品房“直更名”等虚假信息。

4、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广告宣传时,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名词术语应与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载明的内容相一致,不得混淆办公、商业、汽车库和住房之间的界限和概念,不得将“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等性质的房产误导为“住房”进行预售,不得进行与学区有关的广告内容宣传。

5、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代理机构)应当在售楼处(销售现场)做好信息公示,主要包括项目预售相关证件,楼盘明码标价、优惠措施等信息,同时,应提示项目内部及周边现状的配电房、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加油站、铁路(地铁)、高架等信息,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建筑模型(沙盘)和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比例应保持基本一致。与楼书(套型图)不一致的特殊层次、特殊结构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提醒购房者,并作出书面约定。

6、商品住宅样板房应当做到与对应在售房源面积、空间尺度、装修标准基本一致,不属于交付标准的物件应在样板房中醒目位置进行标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设置在销售楼宇内的实景样板房。销售成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装修标准,约定主要装修材料和设施的品牌、档次,并保存真实有效的采购凭证,样板房必须保留至项目交付后30天以上。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商品房预(销)售和广告宣传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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