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住建局: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规范管理

2017-04-28 09:49 浏览人数:1968次 来源:凤凰房产苏州站

4月25日,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微信号家在吴中发文,公告《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等级,对该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

吴中住建局: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规范管理

全文内容如下: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商品房销售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称商品房销售机构,是指在吴中区从事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商品房销售机构报备管理

1.在吴中区从事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吴中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2.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报备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备申请表:

(2)机构营业执照;

(3)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二、商品房销售机构销售管理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等级,对该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标准:

1.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销售吴中区内所有的商品房项目;所销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形象进度条件参照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标准执行。

2.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销售吴中区内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项目;所销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形象进度条件参照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标准执行。

3.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销售吴中区内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项目;所销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形象进度条件参照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标准执行。

4.列入失信机构名单的企业,不得在吴中区内从事商品房销售经营行为,未完成销售的项目可以按协议继续履行合同,所销售的商品房项目预售形象进度条件参照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房地产企业标准执行;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销售机构信用等级均在b级(含)以上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形象进度条件按照信用等级就高原则标准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销售机构任一方信用等级为c或d级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形象进度条件按照信用等级就低原则标准办理;

6.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二家及以上经纪机构从事销售代理的,按照低等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标准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三、商品房销售机构信用管理

1.信用等级评定为a、b级企业,列入重点支持的企业名单,优先向区内房地产企业推荐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合作。

2.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企业,纳入开发主管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3.由于商品房销售机构自身原因,发生重大商品房销售不良事件,处理不力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纳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系统不良行为,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信用等级核定前,该企业所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所有申办事项均按下一级信用等级标准办理。

4.一个项目一年内,商品房销售机构有效投诉累计超过10次,纳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系统不良行为。不良或违规行为未按规定整改、处理完毕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暂停办理该房地产经纪机构所销售项目的相关业务。

5.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销售商品房,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发生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泄露购房人身份信息等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纳入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系统不良行为。

6.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纳入企业良好行为:上年度零投诉;连续三年无重大销售事件发生;受到购房者书面表扬感谢并经核实属实;在销售经营方面起到行业规范引领示范作用;评为优秀房地产经纪机构。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商品房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纳入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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