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抛弃”的房贷险 今年5月后有回暖趋势

2011-06-27 18:05 浏览人数:2294次 来源:北京青年报

摘要:“新政实施后,购房人想要获得银行贷款,需要出具税收、社保等各种证明材料,手续复杂。在发放贷款时,银行更倾向选择购买了房贷险的客户,并可以适当简化手续。”一位保险业内专家昨天告诉记者,房贷险销售有望走...

一场发生在长安街的车祸,给一个破碎的家庭留下百万元未还房贷,于是曾经被广为诟病的房贷险重又回到人们的视线。昨天,一位保险业内专家向记者透露,一度被市场“抛弃”的房贷险,今年5月后在北京有回暖趋势。

 

-地产新政让银行放贷

倾向“房贷险”客户

5月9日凌晨,在长安街祁家园路口,一辆英菲尼迪追尾菲亚特,最终导致菲亚特车内2死1重伤。作为经济支柱的男主人去世,给家人留下百万未还房贷。有媒体指出,如果当初这家人购买了房贷险,依据有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出现死亡和伤残时,保险公司将代为偿还全部剩余贷款。于是,房贷险重新引起舆论关注。此前,房贷险被批评为“强制消费”,在舆论压力下,2005年10月工商银行开始率先取消房贷险强制制度;2007年以后,多数银行为了争取客户,基本不再要求购房人购买房贷险,房贷险市场因此陷入停滞状态。

然而,记者昨天了解到,自北京落实中央调控政策实施严厉的地产新政以来,由于“一贷难求”,目前房贷险销售在北京银行按揭市场有回暖趋势。“新政实施后,购房人想要获得银行贷款,需要出具税收、社保等各种证明材料,手续复杂。在发放贷款时,银行更倾向选择购买了房贷险的客户,并可以适当简化手续。”一位保险业内专家昨天告诉记者,房贷险销售有望走出低迷。

-购买房贷险仍存争议

在2007年以前,取消强制购买房贷险的呼声不断。昨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专家于海纯教授就表示,房贷强制保险主要是银行担心“抵押物因自然灾害消失”,银行是保险的受益人,因此保费应该由银行支出。银行不应在获得贷款利益的同时,又要求购房者购买房贷险,并作为获得贷款的前提,这是“捆绑”销售,是转嫁自身风险,明显违背自愿投保原则。

而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银行要求客户购买房贷险具有合理性。银行是负债型企业,保障贷款安全,也是对广大储户负责。其次,作为放款人的银行,要求借贷者为资金提供充足的保障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是否涉及保险公司追偿?

房贷险,全称为“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通常由“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两个保险打包组成。财产损失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如果出现因火灾、暴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地震除外)发生损毁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此次引起舆论关注的是其中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即购房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由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的偿付比例,承担借款余额的还贷责任。近日在上海就发生了基于此项保险责任产生的理赔案例,一位投保人酒后与人斗殴,并意外死亡,当地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不是饮酒过度致死,也不是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因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偿还被保险人死亡时的银行借款余额,共计119.4万元。

据了解,通常“保证保险”会涉及保险公司向责任人追偿问题。郝演苏表示,存在于房贷险中的“还贷保证保险”的本质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短期寿险范围,因此不存在保险公司追偿问题。

-房贷险可以变身家财险

据介绍,在已购买了房贷险并提前完成还贷的购房人中,一般认为此时房贷险已经没有用了,通常会拿着银行证明去保险公司退保。有业内人士表示,房贷险中“财产损失保险责任”的功能就是对房屋本身进行保障,如果购房者提前还贷,拥有了对房屋的全部所有权,这时完全可以不用退保,而将保险受益人由银行变更为购房者自己,这样房贷险就可以变身为家庭财产保险,而其保险费率要低于单独投保家财险。

记者昨天看到一份太平洋保险的房贷险保单,其保费缴纳标准为:每1万元保额保险,年限5年时保费为24.03元;保险年限10年时保费为31元;保险年限20年时对应保费为55.9元。以此计算,购房者以20年按揭贷款100万元时,其应缴纳房贷险保费为5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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