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日起将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监管

2017-09-14 09:22 浏览人数:3623次 来源:常熟房产

近日,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的操作性,市住建局出台《关于印发<常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10.1日起将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监管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政策性房产项目除外),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市房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人民银行、银监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1、监管标准

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如下图所示,并由市住建局结合建筑结构、建安成本适时调整。

10.1日起将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监管

2、监管账户开立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常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提交开立监管账户申请,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应一个监管账户。

申请所需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地名批复或公安编号;
    (5)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预测);经
    (6)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总平图;
    (7)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8)其他应提供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与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市房产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经房产交易中心核准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登录资金监管系统打印《常熟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与监管银行和市房产交易中心签订该协议。

3、监管资金交存

购房人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常熟市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打印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书,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或到监管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交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pos机签单或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全额存入监管账户;分期付款余额,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由购房人、贷款银行(含住房公积金)直接汇入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和监管账号,并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不得提供任何其他账户收存预售资金,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价款。

4、监管资金申请使用

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其中地上建筑为12层及12层以上,完成主体结构一半,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25%。
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75%。
完成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5%。
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成品住宅精装修费用在装修工程验收完毕后可一次性申请使用。

5、惩处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常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记入诚信档案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可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暂停其商品房网上签约。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市住建局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6、退房退款及撤销监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自行结算退房款。在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中提交退房申请并完成审核后,开发企业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退还该套房屋的监管资金,并将以下材料提交市房产交易中心:

退房退款(监管资金部分)申请表;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书;
    银行进账凭证或pos机签单;
    退房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即可凭撤销监管申请表与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办理撤销监管。市房产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撤销监管通知书》,企业持该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撤销监管账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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