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注意了!你的“五险一金”有大变化!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明确年底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近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也发布了关于两险合并的贯彻意见年底前,苏州也将落地这项政策
两项保险合并,大家可能会有疑问:对职工的福利究竟有没有影响?结算方式是否发生变化?
“五险”变“四险”,带来哪些利好?
根据贯彻意见
要点01 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要点02 “纯实拍”打造真实效果
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缴费,并按原规定享受相关医疗费用待遇。
要点03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参保职工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由定额一次性补贴调整为直接划卡结算。
要点04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简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相关材料。职工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时,应提供男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结婚证及身份证,配偶未就业、未参保的诚信承诺,以及出院小结、生育状况证明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
要点05 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所需资金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严格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要点06 确保制度可持续
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实行费率动态调整,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期内的待遇按《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63号)文件规定执行,《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苏人保办〔2010〕21号)文件废止。
总得来说 “五险”变“四险”后 简化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材料 是不是更加方便了呢
根据贯彻意见 苏州在2019年12月底前 将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一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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