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苏州将率先实施货币资本金管理制度

2011-06-27 18:16 浏览人数:2444次 来源:苏州日报

从6月起,苏州在全省率先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制度。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市政府印发的《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开始实施,全市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比例专户储存货币资本金,货币资本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在房地产行业,经常会出现工程建设资金依赖预售资金或银行贷款的情况,极易发生因预售或者贷款资金未到位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出现“烂尾楼”现象,或者出现劳资纠纷等。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比例专户储存货币资本金,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按照工程的进度情况逐步解款。

货币资本金具体储存的标准根据不同类型房屋工程有所不同,市住建局将每年公布具体的执行标准,并适时调整。

今年的标准是按照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建筑分别执行,其中多层建筑(7层以下)为200元/平方米;中高层(7层至l2层)为280元/平方米;高层(12层以上)为360元/平方米。货币资本金必须是货币,不得以信函、信用证等冲抵。

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货币资本金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按标准监管、按进度解款。

工程基础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使用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40%-60%;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可以使用存入数额的80%-90%;项目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一个月后,可以使用余额和利息。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凭住建部门出具的解款通知到监督银行办理解款手续。

按照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选定货币资本金专户开户银行,并与其签订委托监管协议。

市住建部门与有关商业银行苏州分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并定期公布银行名单,受委托的监管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做好货币资本金的监管工作。此外,公安、住建、监管银行多部门还将建立联动机制,对有涉房纠纷案件的项目,立即暂停项目资本金拨付。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办法实施的目的,在于确保建设资金到位,避免或者减少“烂尾楼”出现;确保农民工、购房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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